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40230号“星之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00号
申请人:广州市梦想成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230号“星之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3486号“星之彩Xingzh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52371号“星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之彩”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寻找赞助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