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J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03028号“GJC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97号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有机硅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神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3028号“GJ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7871号“玉金玉银GJ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JCY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