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732776号“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玖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32776号“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94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茶”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历城区王军茶行签订的《贴牌加工合同》及对应收据;
      2、申请人与济南鼎舜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书》、对应收据、包装盒及照片及发票;
      3、申请人签订的茶叶《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收据;
      4、申请人“德圣茶盒”原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合同、收据、包装盒及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第一张发票模糊不清,且并未提交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第二、三张发票为申请人购入包装盒发票,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