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823874号“武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46号
申请人:张昌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6823874号“武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武藤”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武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武藤”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二、申请人的“武藤”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淘宝店铺信息、淘宝店铺实际经营资料、产品图样及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不是通过模仿、复制他人商标而成。二、申请人的“武藤”商标是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五、被申请人的商品经多年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较高的显著特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淘宝店铺信息、淘宝店铺经营情况资料、产品图样及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0期(2018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被申请人在第5、9、30、44类等类别上共申请了195件商标,包括“武藤”、“茶药师”、“ARLYSTON 阿利·诗顿”、“王一手虫草双参”、“白欣怡”、“吹哨人”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主张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了195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标志近似或具有不良影响,例如“ARLYSTON 阿利·诗顿”摹仿全球知名供暖品牌“ARISTON阿里斯顿”、“王一手虫草双参”摹仿药膏品牌“王一手”、“白欣怡”为知名护发品牌等,并且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我局申请了5件“吹哨人”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