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ivingart 一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65927号“livingart 一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23号

       

      申请人:上海淼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5927号“livingart 一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4154号“新一艺  Newyi·y”商标、第6899050号“pgliving”商标、第10676343号“适美生活 living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牙膏、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香料、牙膏、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去油渍油、抛光蜡、研磨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香皂、去油渍油、抛光蜡、研磨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去油渍油、抛光蜡、研磨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