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135297号“感可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17号
申请人:南京神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5297号“感可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在先已有“感康”商标核准注册在“药品”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775614号、第17800991号“感康”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感可喷”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感染后可喷洒使用”,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