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香威尔 xinwi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8660900号“香威尔 xinwi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55号

       

      申请人:易县丹书家电商贸销售中心
      被申请人:廖少帮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8660900号“香威尔 xinwi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的注册号、字号名称在国家企业注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个体户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商标局,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述查询结果显示主体不存在,但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且我局难以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作为判断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