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24512号“好未来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8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512号“好未来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2112号“好味来”商标、第8420507号“港龙喜临门GANGLONGHOME”商标、第5339756号“ILINOISHOME伊力诺依”商标、第4472852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被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举办、参加活动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好未来”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