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60817号“艾美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84号
申请人:上海汉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0817号“艾美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5406号“艾美姿.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73545号“艾美滋Amy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5116号“艾美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新闻、简介、资质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美姿”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成套化妆品;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去斑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成套化妆品;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去斑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