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85904号“淘米网WWW.61.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40号
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5904号“淘米网WWW.6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淘米网”、“WWW.61.COM”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29730号“6+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