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2544571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72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544571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5127号“侏罗纪世界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60372号“侏罗纪世界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16828号“侏罗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08359号“侏罗纪世界滑雪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716946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61451号“JURASSIC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157237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另其他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年报、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及引证商标信息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另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七协商的共存协议书原件及公证认证件原件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八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导游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侏罗纪世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演出;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娱乐消遣信息;演出座位预订;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舞台布景出租;录音棚服务;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舞台布景出租;录音棚服务;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演出;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娱乐消遣信息;演出座位预订;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