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Hand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41594号“Handb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91号

       

      申请人:广东聚腾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1594号“Hand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6205号“汉书han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14652号“汉书育人Han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62073号“汉书育人han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Handbook”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hanbook”均由多个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体育野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