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67271号“A.B.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25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7271号“A.B.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8181号“A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6987号“A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30694号“A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91860号“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四部分或全部商品将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仍在我局审理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B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AHB”、引证商标四文字“A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