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792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99号
申请人:昆明惜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9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0048号“海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2150号“XIAN FENG ZH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25664号“Ame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6616号“日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浇水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防水龙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塑料板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