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G 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9479号“BIG CHICK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01号

       

      申请人:毕思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9479号“BIG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896号“Big SUPERCENTER C及图”商标、第15812510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5812509号“大食代BIG及图”商标、第15791744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7154161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5812511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5791745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5791746号“大食代BIG”商标、第12100984号“大食桶BIG”商标、第12100985号“大食袋BIG”商标、第10915339号“AEON BiG及图”商标、第15812508号“大食代BI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