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26450号“印持YIN C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04号
申请人:北京印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450号“印持YIN 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9345号“京華壹零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94065号“邻医馆LIN YI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2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78480号图形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04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方案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系列用品、申请商标宣传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