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96005号“婆罗花 PORO FL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77号
申请人:迁西县龙凤呈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6005号“婆罗花 PORO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7159号图形商标、第22091179号图形商标、第22007924号“婆罗花开”商标、第11252985号“8flower”商标、第11058672号“POR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