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非常国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87873号“非常国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23号

       

      申请人:中山市大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7873号“非常国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喻潇芳《非常国风》水墨画展,内容丰富、思想积极正面,不会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案情近似的多件与名著名称相同的文字,均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非常国风”及戏剧人物形象图形组合构成,文字“非常”是修饰性词语,文字“国风”源于《诗经》,相关公众通常将该文字与国家风俗、国学文化的风格等相关联。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