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青藤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83419号“青藤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38号

       

      申请人:四川达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3419号“青藤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9795号“青藤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创意来源、寓意、所属领域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青藤保”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青藤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