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74212号“BEACHE HOL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8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美知惠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4212号“BEACHE HOL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9381号“BEACHE HO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BEACHE HOLIC”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BEACHE HOLIC”均由多个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