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541786号“B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申请人因第13541786号“B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3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委托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9日至2018年11月08日期间(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武汉洛特福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黄金凤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资料及相关证书;2、各省市地区柴油策划治理改造中标入围情况;3、使用图片、报纸截图、宣传册;4、网络宣传资料;5、产品说明书、投标书、检验报告等文件;6、参展资料;7、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1月27日。申请人在第1、2、4、6、7、8、9、16、17、35、36、37、39、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均注册了“BT”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4、5、6中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网页证据,整体缺乏证明力,或显示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证据7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