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19144号“七万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82号
申请人:上海罐头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9144号“七万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设计文字商标,使用的留白、中断都是传统书法中艺术形式,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七万顿”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汉字“万”、“顿”均是对汉字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