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38522号“HEENO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04号
申请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8522号“HEEN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至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7659号“HEENOOR”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