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269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69号 - 申请人:北京宏音斋民族文化发展中心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26927号“宏音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69号

       

      申请人:北京宏音斋民族文化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927号“宏音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2755号“宏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体、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在先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级非遗牌匾、北京市非遗牌匾、海淀区非遗牌匾、北京老字号牌匾、发票、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宏音斋简介、中国和俄罗斯建交25周年宏音斋交流活动、参赛奖项、宏音斋承办非遗启动年、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是吴氏家族创办的百年老店,经过宣传和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