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HAL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89650号“HAL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19号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9650号“HAL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6137号“好乐多HALUDO”商标、第8392294号“好乐多HALU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推广和积累,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协议、联合营销协议及相关新闻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2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HALUO”与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HALUD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