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配车联UAP AUTO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828360号“优配车联UAP AUTO UN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25号

       

      申请人:山东优配车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8360号“优配车联UAP AUTO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326号“UAP MOBILE”商标、第13179329号“UAP WEB”商标、第13179330号“UAP STUDIO”商标、第3440682号“用友UA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各引证商标并非基于实际使用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在实际市场交易中,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