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高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51179号“高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34号

       

      申请人:甄想记(明记)椰子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179号“高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是申请人对已注册品牌的完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9448号“高达”商标、第11339449号“金牌高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是基于实际使用,为了提高审查通过率而进行的拆分申请,实际使用中会与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组合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水椰子;椰蓉;椰丝”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185号“高达”商标、第1180915号“高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80746号“达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凉果;豆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