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8502号“吉祥禧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27号
申请人:李振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502号“吉祥禧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4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为吉祥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