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629785号“少女GIRLS POWER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5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29785号“少女GIRLS POWER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7965号“零食少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6564号“lass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28072号“零食少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64413号“SHE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20852A号“LASS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火箭少女101介绍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