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88024号“TAL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64号

       

      申请人:王鹏驰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8024号“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243号“Taalia及图”商标、第8308407号“特丽达Talida”商标、第33893759号“Thalia”商标、第32648064号“羽洋YUYANG及图”商标、第21486553号图形商标、第8726681号“聚通装潢JUTO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7月6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五、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TALIA”与引证商标三外文“Thal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