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的开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58557号“无聊的开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91号

       

      申请人:深圳市敢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8557号“无聊的开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识别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拥有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若被驳回,将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无聊的开箱”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