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056212号“农夫状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39号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双奇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21056212号“农夫状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第3216958号“农夫果园”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农夫”、“农夫山泉”、“农夫果园”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且获得多项荣誉。农夫山泉被评为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农夫果园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申请人的“农夫”商标被他人大量抄袭或攀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年至2018年农夫山泉系列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
2、2014年至2017年申请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3、2012年至2017年广告合同清单;
4、2000年至2018年申请人所获荣誉清单及荣誉证书、奖牌、奖杯;
5、在先案例的判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农夫状元”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