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34277号“甄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69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4277号“甄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均按照常规汉字的笔画进行设计,虽然“缔”字进行了特殊设计,但是设计后的文字易被识别。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缔”字经过一定设计,设计后的文字易被识别,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