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010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51号
申请人:上海吉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1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1881号、第23613298号、第23611849号、第1656263号、第23613276号、第7750303号、第225775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