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023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90号 - 申请人:南召县达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102313号“中原钙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90号

       

      申请人:南召县达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2313号“中原钙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商标标识的整体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毫无联系,“钙都”是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的别称,南召为我国中部最大的碳酸钙矿产基地,“钙都”是申请人一直宣传与推广的品牌名称,该文字所指示的含义与申请注册的商品的原料特点无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清单、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钙”,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