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657526号“我即未来FUTURE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01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526号“我即未来FUTURE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8958号“我的未来wodeweilai.com及图”商标、第5162154号“富昌TUTURE UCHANG及图”商标、第8165105号“未来家FUTUREHOME”商标、第30101555号“Future Agriculture”商标、第5162155号“富昌FUTURE UCHANG及图”商标、第8165153号“未来家FUTURE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我即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我有未来”文字构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