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烫捞之家 麻辣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51403号“烫捞之家 麻辣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43号

       

      申请人:烫捞之家餐饮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51403号“烫捞之家 麻辣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7863号“烫捞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8430号“金川王 火锅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显著部分、呼叫、含义、构图色彩、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2月21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图形结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