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柿子宝贝persimmon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68049号“柿子宝贝persimmon 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87号

       

      申请人:九江市百变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九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8049号“柿子宝贝persimmon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0375号“PERSIMMON'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音、字义、字形及整体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PERSIMMON”,且含义相对应,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