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87113号“雅琪能量YQCHARIS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85号
申请人:王艳萍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7113号“雅琪能量YQCHARIS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1622号“雅琪YAQI”商标、第7456444号“雅琪YAQI”商标、第34945162号“雅琪”商标、第5457871号“日斤及图”商标、第11540454号图形商标、第4868344号“爵士船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结构、读音呼叫、设计理念等方面差距甚大,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皮带扣”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显著识读文字、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获准注册的假发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运动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雅琪能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文字“雅琪”,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