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06968号“青梅煮酒大风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19号
申请人:宋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6968号“青梅煮酒大风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828号“大風歌DA FENG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大風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由汉字“青梅煮酒大风歌”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