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虾王国XIA WANG 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28070号“虾王国XIA WANG 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67号

       

      申请人:邓友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8070号“虾王国XIA WANG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45201405930512699856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