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048426号“小城上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68号
申请人:王志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8426号“小城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臆造而来,并非现代汉语中的既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6069号“小城XIAO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0386号“小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市场格局,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城上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小城”,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