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99948号“招商智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71号
申请人:广州渠道无忧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9948号“招商智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臆造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8823号“招商智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词性、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营销服务行业内享有盛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关于“招商智投”的报道;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好搜颁发的“好搜2017年精诚合作奖”奖座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招商智投”与引证商标“招商智易”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