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826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90号
申请人:江苏融医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2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5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93602号“新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44661号“嘉年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63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新油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嘉年福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