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燕园YAN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4425980号“燕园YANYU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75号

       

      申请人:北京大学
      被申请人:山东益青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4425980号“燕园Y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燕园”作为申请人别称众所周知,已成为特指申请人的专有称谓。申请人已对其专有称谓“燕园”在大部分类别上申请注册。申请人的商标经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燕园”是申请人的特定名称,申请人对“燕园”享有在先特有名称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154234号“燕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是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之一,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学校简介”网页打印页;申请人申请竹商标信息列表和部分注册商标证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燕园”相关图书复印件;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2019年4月19日本案申请人向我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1类商品上无在先商标申请或注册,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提供的知名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教育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品名称相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