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681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07号 - 申请人:杭州伊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681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07号

       

      申请人:杭州伊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雨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8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1541号“帕泰克 PAR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00819号“紫璇 URPLE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设计细节、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帕泰克 PARTEK及图”与引证商标二“紫璇 URPLEXUAN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