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RON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659165号“KRON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68号

       

      申请人:蔡绍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9165号“KRON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365号“Hall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4537462号“环球物理及图”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RONEN及图”与引证商标“Hallmark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段晓梅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