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H-FU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668037号“SH-FU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59号

       

      申请人: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037号“SH-FU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同时也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90552号“SH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营业执照;1999-2017年,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供货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FUJI及图”由卡通图案及英文“SH-FUJI”组成,英文部分位于卡通人物的围巾上,字体较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距较大,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时,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