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UWORK 优工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6629090号“UWORK 优工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09号

       

      申请人:福建优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29090号“UWORK优工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9465号“UR WORK优沃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79473号“UR WORK优客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13727号“UP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08701号“U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WORK优工场”与引证商标三“UPWORK”、引证商标四“U work”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UR WORK优沃工场及图”与引证商标二“UR WORK优客工场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UR WORK优沃工场”、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UR WORK优客工场”、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