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50139号“老李金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78号
申请人:李锋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0139号“老李金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明显的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6137号“老李圣诞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9212号“老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41147号“老李鸡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41214号“老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53510号“老李窖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差距大,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李金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